应对新型犯罪“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
随着新兴技术发展,洗钱方式也在不断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表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洗钱犯罪行为。这也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首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虚拟资产主要指像比特币、以太币等纯粹链生数字资产(加密货币),以及通过ICO方式募集链生资产发行的新的数字资产虚拟资产,具有高度匿名、去中心的特点,容易被用于洗钱、逃税、贿赂、恐怖输送等非法领域。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的相关表述是适应虚拟资产发展,完善反洗钱法规的必要举措,也将推动主要国家联合加强虚拟资产反洗钱方面的协调监管。
虚拟资产跨境洗钱受关注
数据显示,自最高检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继续保持对洗钱犯罪打击态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从2022年—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看,主要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过五成。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通过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相对较多。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俊主要研究互联网犯罪与洗钱犯罪,她告诉记者,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洗钱犯罪的从严从重打击态势下,对利用虚拟币和其他手段进行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记者从香港加密货币风险数据分析公司BITRACE LIMITED(以下简称“Bitrace”)处了解到一起洗钱跑分(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案例。
洗钱团伙在获取上游犯罪非法所得资金后,以7.6元人民币(远高于市场价格7.2元人民币)的单价,向个人投资者收购美元稳定币泰达币(USDT),后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他虚拟币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购得USDT并出售给洗钱团伙以赚取差价,随后洗钱团伙再将收购的USDT以更低的价格在黑灰产交易担保平台抛售变现。
Bitrace CEO Isabel SHI向记者表示,这个过程中总共发生了两次虚拟币与法币间的兑换,非法资金通过个人投资者流向了虚拟币二级市场,涉案虚拟币流向了匿名平台,完成了非法资金的清洗。
虚拟货币监管基调未变
根据中科链安研报,2021年,利用加密货币进行洗钱、传销、网赌的案件的涉案金额就已达到2985.42亿元人民币,其中USDT、BTC比特币和ETH以太坊占据大头。
曾处理过USDT洗钱犯罪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向记者强调,加密资产近年来凭借着区块链技术点对点、全球传输的技术优势,正在越来越多地成为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利器”。
公开信息显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张烽向记者表示,此次将虚拟资产列为洗钱方式,进一步统一了司法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释》并不涉及对于虚拟货币监管,对于虚拟货币本身的监管仍基于2021年9月十部委的基调。
此外,张烽指出:从技术上层面看,稳定币也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基于资产担保的稳定币同时具有传统金融资产的特点,需要具有资产担保、信息透明等要求。
“事实上,以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DAO事件调查以及认定该项目的虚拟货币是证券起,世界各国已经不断积累了对于虚拟资产监管的经验,例如监管沙盒、安全港法案等,包括我国对于NFT一类虚拟资产也保持相对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张烽补充道。
他建议,未来司法和执法部门应该秉持保护技术应用创新、保护用户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基本原则,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收益与风险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角度,对个案进行审查,客观合理地认定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应对技术可能带来的挑战。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