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及部分地市最新标准化补贴奖励政策一览
2024年
江苏省及部分地市
最新标准化
补贴奖励政策来啦!
为方便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了解我省最新标准化奖励政策,将有关信息梳理汇总如下,各组织可根据相关要求规划今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江苏省及部分地市标准化相关奖励文件具有时效性,具体奖励详情请咨询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01
江苏省省本级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0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团体标准的,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按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国际(全国)标准 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注:企业(组织)同时获得以上多项标准化奖励的,按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02
南京市
《市支持产业技术标准研制实施细则》宁市监标〔2022〕42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主导制定产业技术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修订产业技术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主导制定产业技术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主导修订产业技术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度资助社会团体总数不超过5个。
4、对新获准承担ISO、IEC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5、对新获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注:已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03
无锡市
《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财工贸〔2021〕9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承担国际、全国和地方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分档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支持。
2、新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应为经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考核评估为优秀或者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研制项目。
04
徐州市
《徐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徐委办〔2022〕142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列入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职能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主导ISO、ITU、IEC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认证组织的标准项目制定,并作为标准第一起草成员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主导国家标准项目制定,并作为标准第一起草成员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补助;
4、主导行业标准项目制定,并作为标准第一起草成员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
5、主导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制定,并作为标准第一起草成员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补助。
注: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同一单位的多个项目在同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2023年已获得市级补助的标准化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05
苏州市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109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资助。
2、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2万元/项的资助。
3、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2万元/项的资助。
4、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并经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团体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
5、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0万/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0万/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不超过30万/项的资助。
6、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0万/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0万/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项的资助。
7、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项的资助。
06
常州市
《2024年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常市监〔2024〕5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按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按不高于50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行业标准,按不高于20万元奖励;
4、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按不高于5万元奖励。
5、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按不高于100万元、不高于50万元、不高于20万元奖励;
6、新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按不高于50万元、不高于30万元、不高于10万元奖励;
7、新承担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按不高于20万元奖励。
07
南通市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22〕19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
3、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实施后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08
连云港市
《关于深入推进标准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22〕25号)《关于推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23〕36号)等相关规定如下:
1、对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资助100万;
2、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承担单位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主导起草并经有关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 万元。
4、以连云港市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名义新制定发布连云港市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09
淮安市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行〔2020〕5号)中相关规定如下:
1、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和相关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
盐城市
《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盐政发〔2022〕13号)相关规定如下: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被相关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
扬州市
《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扬府办发〔2021〕20号)》相关规定如下:
1、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资助。
2、牵头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第二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助;
3、牵头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助,第二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4、主导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主导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项的资助。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不超过 20万元/项的资助;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助。
6、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
7、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8、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12
宿迁市
《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宿政办发〔2019〕29号)相关规定如下:
1、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主要参与(第2、3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
2、对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
4、对提出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许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
13
泰兴市
《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发﹝2023﹞48号)相关规定如下:
1、新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团体联盟标准目排名起草单位前三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3、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省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泰州市标准创新奖一、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转自: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来源:新浪
作者: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