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小号 11月20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地持有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代币发行。案件中,某农业发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S公司)协助发行代币并支付30万元服务费,但代币未如期发行。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为非法公开融资,协议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判令S公司返还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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