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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法院:虚拟货币的委托交易和管理等问题在我国暂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

区小号 2月23日消息,泰宁法院审结一起以“USDT 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2021 年江某与林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通过建立微信群来交易“USDT 币”,2021 年至 2022 年间江某先后向林某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约 10 万元人民币,由林某为其购买了约 76000U 币,江某还通过林某指定购买 81000 U 币,江某按照林某的指示将其持有的 U 币分多次向平台转入,由林某进行操作经验,但所有资金被林某操作殆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区小号 2月23日消息,泰宁法院审结一起以“USDT 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2021 年江某与林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通过建立微信群来交易“USDT 币”,2021 年至 2022 年间江某先后向林某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约 10 万元人民币,由林某为其购买了约 76000U 币,江某还通过林某指定购买 81000 U 币,江某按照林某的指示将其持有的 U 币分多次向平台转入,由林某进行操作经验,但所有资金被林某操作殆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江某委托林某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江某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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